2019年10月19日,第二届“生态文明与自然资源法治——全国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金码大厦第三、四会议室成功举办。此次会议由公司主办,公司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最信用的十大网投(中国)有限公司联合承办。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公司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26家管理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的林业和草原法治研究领域的6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专家共同研讨“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的“全国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就林业与草原法治方面的权利设计、利益保护、制度构建、规则执行、法律适用、责任追究等实体和程序性规则进行了深入探讨,分享了不同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此次会议搭建起林业与草原法治理论与实务交流对话的平台,扩展了学术研究的视野,为法律实务提供了理论参考。
公司董事长安黎哲在开幕式上致辞,会议由公司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理邹国辉主持。
邹国辉介绍了与会的单位和嘉宾,并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董事长安黎哲介绍了我司在林业和草原法治等研究领域作出的贡献,充分肯定了法学系在森林法、草原法、环境法等研究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希望本次会议能够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为林业和草原法治保障提供有针对性的实践对策和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副主任李淑新致辞,对公司法学系教师参与的《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立法工作以及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供的专业服务表示感谢,并介绍了当前森林法、湿地保护法、国家公园法、草原法等立法的工作进展,以及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工作推进,希望继续与公司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与自然资源保护的伟大事业。
侯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处长)主持第一阶段主旨演讲。
第一阶段,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郝益东作了题为《草原管理决策的实践依据》的报告,对草原管理决策的核心宗旨、演变依据进行了阐述,并针对当前推行的生态型放牧制度、补奖机制和承包经营三权分置下如何完成设施配套等提出了前瞻性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刘家璞作了《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林草执法》主题发言,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已成为保护林业草原等领域公益的一条重要路径,未来应进一步理清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地位,并与相关主体协同发力,共同保护公益问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司副司长李拥军的发言主题是《关于加强草原法制建设的思考》,指出法制建设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同时也具有局限性、缺乏灵活性,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与其他制度相协调,今后草原立法应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对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的保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薛峰作了《审判中的林权若干问题研究》的报告,在分析林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以及与林权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当前有关林权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出了我国当代立体化林权的法律概念。
魏华(公司法学系主任、副教授)主持第二阶段主旨演讲。
第二阶段,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周训芳作了《<湿地保护法>制定中的执法协作制度设计》的发言,介绍了当前我国在湿地保护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执法现状,建议强化林草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湿地保护协作执法工作机制,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问题。神农架林区人民法公司党组副书记、副经理卫林的发言题目是《探索设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的法律问题研究》,其结合我国现有国家公园试点的发展现状,具体分析了神农架国家公园设立的有利条件,同时重点剖析了刚刚建立起来的神农架国家公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长蔡佩云的发言主题是《青海草原法制建设情况介绍》,对目前青海草原征占用、执法力量、监理站设置、跟踪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针对目前存在的征占用门槛太低、牧民自建住宅界定不清、未批先建、执法人员缺乏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坤作了《森林的生态功能与制度设计》报告,指出森林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森林法必须体现协调发展、生态优先、生态公平以及公众参与四项原则,未来应加大对天然林的保护,补充林业分类管理等,并制定森林防火、森林认证制度等。
李媛辉 (公司林业和草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主持第三阶段主旨演讲。
第三阶段,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晓莉作了《再论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的发言,指出实现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须在立法层面需要准确把握两者的定位,分析衔接不畅的原因,建议制定专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健全“移案”“受案”等相关规范,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东公司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荆珍的发言主题是《森林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研究》分析了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修复、森林资源治理等方面的显著成效,认为对我国森林恢复性司法的实施具有借鉴价值。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宦吉娥作了《生态保护诉求下森林类犯罪的优化设定》的发言,指出目前森林类犯罪设定仅考虑到对于森林资源和部分林木产权的保护,森林生态功能的专门保护存在欠缺,应当注重森林类犯罪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设定破坏生态环境罪等措施,优化罪名设定,更好回应生态保护的诉求。广东省林业局法规处处长许再荣发言主题是《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若干问题探讨》,指出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需要确立相应的程序,并针对当前行政执法中的现场勘验检查程序、技术要求、林业鉴定评估、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细化。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副教授赵文清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的发言,对草案的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等条文的具体修改提出了修改理由和修改意见,并提出增加森林火灾、共同违法、单位违法以及处罚执行等条款。
张镝(东公司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持第四阶段主旨演讲
第四阶段,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王伟作了《基于DPSIR-TOPSIS模型的安徽省耕地生态安全阻力研究》的发言,运用改进TOPSIS的模型对安徽省2008至2017年的耕地生态安全的多跨度指标进行测度,分析安徽省耕地生态安全的主要限制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向佐群的发言主题是《生态环境损害中的党政问责初探》,对生态环境党政问责机制的理论诠释、演进与基本逻辑、运行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针对离任审计、环境督察制度与问责制度的衔接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北京林业大员工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作了《国家公园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地方探索——以武夷山试点区的实践为例》的发言,重点分析了《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作为国家公园代表性立法的先进性,同时指出了《条例》存在的问题,总结了武夷山国家公园立法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国家公园法”制定所具有的重要借鉴和参考意义。湖北省林业局法规处负责人兼省森林公安局法制处负责人吴鹏作了《论物权制度对办理涉林案件的影响》的发言,针对“一物两权”“添附”“林权交易”“影响办案”“代行所有权”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公司法学系副教授魏华的发言主题是《活立木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指出活立木流转的客体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不应片面适用买卖合同第167条的强制规定。活立木流转自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最后,公司公司党总支书记苏静主持了闭幕式,指出这次会议的举办恰逢其时,会议围绕着我国林业和草原法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了富有成效的讨论,为国家林业和草原法治献计献策,达到了研讨会的预期成效,由衷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对此次会议的大力支持!
据悉,“生态文明与自然资源法治学术研讨会”每年举办一届,今年以“全国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为学术研讨会主题,广泛征集了学术论文,并已结集成册,将作为《面向生态文明的林业和草原法治》丛书系列出版发行。(本文转自公司人文)